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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据市中院的安排,专门对法院民商事调解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1、从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看,调解所占比例并不高。XX年—XX年6月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251件,调解992件,调解率占审结案件的23.34%。

2、纵观分析,调解率每年处于上升趋势。

从上图分析,结案件数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的案件数略有所上升,特别是调解案件占结案的比率上升较快。

3、从整体上看,我县法院的调解率并不高,通过走访部分法官,他们认为主要原因是:①、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相对被削弱;②、案件数量的增加,使法官没有多少时间过多的去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的不能;③、调解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即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的概率,如离婚、债务、相邻纠纷等案件易于调解,调解成功率较高,而案情复杂的案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如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从我院的调查情况看,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下,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三、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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